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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法学系温登平老师参加东南大学“法治反腐学术研讨会”

作者:发布时间:2016-05-29浏览次数:

2016年5月28日,由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主办、东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东南大学纪委协办的“法治反腐学术研讨会”在南京市玄武区榴园宾馆多功能厅隆重召开。我院法学系温登平老师应邀参会。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检察院等实务部门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苏州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扬州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主持开幕式,东南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利剑教授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二局李忠诚副局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检察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巡视员方晓琳检察员,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马长生教授,分别做了题为“反腐败必须旗帜鲜明地反渎职”、“腐败治理机制研究”、“江苏省反腐工作的法治实践与经验”与“反腐败立法问题研究”精彩的主题发言。开幕式后,围绕“法治反腐的司法实践”、“法治反腐的‘二元体系’暨高校反腐制度建设研究”、“法治反腐的立法路径、模式与机制构建”等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讨与学术交锋。

我院法学系温登平老师参加了本次会议,并在会议上作了题为“论‘事后受贿’的性质”的发言,他认为受贿罪在实质上是一种侵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社会对这种信赖的保护的犯罪,贿赂的本质是与职务权限相关联的作为对价关系存在的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工作调整后的“事后受贿”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职、辞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认为“约定”贿赂属于刑法规定的“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的范畴,可以成立受贿罪。行为人在离职后借助原来的职务关系所形成的影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并未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也没有约定贿赂,在离职后收取他人的酬谢的,既没有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也缺乏受贿罪的故意,不成立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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