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

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建设和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时间:2017-08-05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法学会(以下简称省法学会)研究会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增强研究会的政治性、广泛性、专业性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改革方案》《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是省法学会团结和组织全省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与交流的学术团体,是组织推动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主阵地和骨干力量,是联系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法学会和法学研究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会与研究中心、智库中心合署办公,实行三位一体运行。研究中心主要发挥实质化研究的作用。智库中心主要发挥咨政建言作用。

第三条 研究会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总体工作大局,以研究咨询和法治实践为主攻方向,强化社会责任,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山东、平安山东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学理论支撑和法治智力保障。

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

第四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组织本专业领域法学法律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依托单位对研究会的意识形态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研究会会长是研究会意识形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研究会分管领导和组织相关工作的领导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研究会对理事会成员的言行,对主办和参与的报刊、网站、论坛、研讨、媒体和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意识形态工作负有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法学舆情分析处理等工作机制,制定预案,掌握动态,及时处理,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主动权。

第六条 加强法治理论研究。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创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第七条 积极发挥智库作用。建立与法治实务部门联系合作机制,促进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服务法治实践。

第八条 促进法治建设。参与国家和山东省地方立法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参与执法、司法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九条 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参与法学教育,开展培训,不断激励年轻法学法律工作者成长,组织评选本专业领域的优秀法学法律人才和优秀法学研究成果,开展法学交流与合作,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腐败。

第十条 加强法治宣传,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精神,努力营造应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氛围。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研究会举办年会、论坛、培训、研讨、交流等重要活动,须报告省法学会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研究会党支部建设。成立研究会党支部,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加强研究会秘书处实体化建设,推进研究会工作的经常化。

第三章 研究会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十三条 研究会根据山东省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法治实践、社会治理需求等实际需要设立,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研究领域,并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叠;

(二)在全省乃至全国已经具备相当的专业研究基础和较强的研究力量以及学术团队,或在全国有突出的专业特色和学术影响;

(三)牵头和依托院校或工作职能部门、单位要有较强的研究力量、突出的专业能力、独特的研究优势;

(四)研究会领导、常务理事、理事组成要有较强的广泛性、代表性,尤其是重点法学学科或专业方向;

(五)有开展研究活动必需的人才支撑、经费保障和办公场所;

(六)能够经常性的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设立研究会(研究中心、智库中心)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按照研究会(研究中心、智库中心)设立条件,由依托单位向省法学会提交书面设立申请和承诺书,申请内容应当包括:

1、酝酿过程和设立理由;

2、拟研究的对象和领域;

3、目前该研究领域的研究状况和研究力量;

4、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法学理论界、实务界的意见;

5、提供承诺书,内容包括:将研究会工作纳入依托单位绩效考核内容;为研究会提供办公场所;成立研究会党支部;每年为研究会拨付5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

(二)省法学会经研究同意后,依托单位开始筹建研究会和研究中心、智库中心。

(三)依托单位向省法学会提交研究会成立的请示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组成人选建议名单,《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理事候选人申请表》《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工作规则(草案)》;

2、研究中心建议名单和基本情况,《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中心工作规则(草案)》;

3、智库中心建议名单和基本情况,《山东省法学会***智库中心工作规则(草案)》。

(三)省法学会组成研究会评估委员会,对研究会(研究中心、智库中心)的设立和筹备情况进行调研论证,进行可行性评估。

(四)经省法学会批复同意后,依托单位召开研究会(研究中心、智库中心)成立大会,在省法学会主持下选举产生首届理事会;举行研究会和研究中心、智库中心揭牌仪式。

(五)研究会成立后,在依托单位党组织指导下,3个月内成立党支部。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省法学会可以决定研究会的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法学会将采取预警、整改、调整、撤销等措施:

(一)违反宪法、法律,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一年不开展学术活动。

根据形势任务变化,研究会已失去存在必要的,省法学会可以决定撤销。

第四章 研究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研究会的名称统一为: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设理事会,一般由30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应从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研究水平的法学法律工作者中产生,应具备良好政治素养、科学良知和奉献精神,必须是在本省实际工作的中国法学会会员。不是会员的,应当履行入会手续。实务界的理事原则上应占理事总数的30%以上。

第十八条 研究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研究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该研究会的第一责任人,对外代表研究会,主持研究会工作。副会长人数一般不超过研究会理事人数的10%。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一般不少于研究会负责人的30%。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提名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候选人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处级行政职务。

第十九条 研究会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选举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研究会应每年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工作计划和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省法学会批准,研究会可设名誉会长或顾问;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名称统一为: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中心。通常设主任、副主任和研究员,由省内外在本专业领域一线从事研究的人员组成。智库中心名称统一为山东省法学会***智库中心,通常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内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组成。研究中心、智库中心主任原则上由研究会负责同志兼任。

第五章 研究会的换届选举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届满应当换届。特殊情况经省法学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除有特殊情况,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应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法学会报送换届筹备方案,同时提交新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组成单位名单,经省法学会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换届 工作。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将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填写的《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理事候选人申请表》,经候选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连同举行换届会议的请示报送省法学会,省法学会批复同意后方可召开换届会议,进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新一届理事会换届选举由省法学会主持。新一届理事会领导机构和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进行前发给与会代表,选举时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在届中增补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时,应向省法学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报送候选人填写的《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理事候选人申请表》,经省法学会批准后方可进行选举。

第六章 研究会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条 研究会应积极探索创立至少1项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治宣传、法学交流、法治实践等方面的品牌活动;每年至少组织1次学术活动,包括召开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会、课题研究、学术交流、咨询服务等。研究中心每年应向省法学会提交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研究成果;智库中心每年应向省法学会提出2项以上本专业领域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举办学术活动,应至少提前一周将活动方案(包括主题、议题、发言人、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范围等),报省法学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有关总结书面报告省法学会。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与国外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或者互访、接受国外及港澳台资助、捐赠,应当事先书面请示省法学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包括议事规则、学术年会、成果评价、成果评选等制度,并报省法学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应加强对理事的管理,建立健全理事动态管理机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终止其理事资格,并报省法学会备案,其他研究会不得再吸收其入会:

(一)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的;

(二)因违法犯罪受到惩处的;

(三)连续2年或届内3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的;

(四)违反《中国法学会章程》和《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建设和管理办法》,给省法学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省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联系、协调、管理研究会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法学会负责对研究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 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二) 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情况;

(三) 学术研讨交流活动情况;

(四) 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情况;

(五) 省法学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应于每年12月份向省法学会研究部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八条 省法学会定期开展优秀研究会(研究中心、智库中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法学会机关研究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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